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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条码识别技术的工作流程
作者:合肥捷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19 08:05:56
合肥条码识别技术发展至今,始终处于不断创新发展的状态,如医疗自动检测项目便是完全利用条形码识别模块的自身优势,嵌入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如血液分析仪等),将患者身份与检验项目等信息生成条码,对患者血样试管进行标记,完全消除手工标记样本对检测过程产生的影响,向临床医生提供更快捷的报告结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将条形码模块嵌入全自动血液分析仪,通过扫描模块自动识别血液试管上的条码,实现定位患者身份、匹配检测项目,并发送检测指令;血液分析仪收到指令后便开始自动检测,最终将对应的检测结果记录到检验系统中,这样一来任意一位患者均可通过化验单自助打印终端扫描条码回执单自助查询化验结果并打印,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简而言之,条码扫描模块的应用为实现检验自动化奠定了基础。目前大多数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均支持双工通讯,运用条码识读扫描模块可成功地实现血液分析仪与医疗管理系统的双向通讯,充分发挥其功能优势降低医护人员的工作强度,有利于提高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优化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差错。
其工作流程如下:
(1)输入手写申请单的门诊号或用条码扫描枪扫描患者病历的条形码,从系统中自动获取患者资料和检测项目信息;
(2)将患者资料和检测项目信息生成条形码并打印出来,再将条形码粘贴于患者血样试管上;
(3)血液分析仪借助内嵌的条码扫描模块自动感应扫描试管上的条形码,实现定位患者身份和匹配检测项目,最终将检测数据发送到血液分析仪中,仪器根据指令自动设置检测项目。在临床行业,必须保证100%的数据准确性。因此,使用的扫描模块需要具有极强的条码读取能力,并能在非常有限的读取距离内识别多种类型的条形码。那么哪款条形码扫描模块更适合嵌入集成到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呢?以条码自动识别领域20多年丰富的行业经验,再了解了医疗环境对条码模块的特殊要求后,特别推荐LV3096二维扫描模块。由于它采用国际领先的智能图形识别系统,以优化条码扫描的定制传感器为特征,很适合医疗项目应用,扫描灵敏,性能强劲,且尺寸小巧可以很容易迅捷地内嵌集成到血液分析仪的各个位置。
据介绍,LV3096二维扫描模块具备以下特点:
(1)卓越的条码扫描能力,结合革新性解码架构与定制传感器,扫描景深更长,扫描速度更快,对低质量条码尤其是弯曲及被液体污染的条码都能轻松识读。从高密度一维条码及二维条码,能轻松识读几乎所有医疗环境中的条码。
(2)具备数字图像采集功能,没有噪音产生,功耗低。
(3)采用可消毒机身外壳,可有效抵御医护环境中常用的刺激性清洁剂的腐蚀作用。
(4)可承受近百次,从高达2米到水泥地面的跌落,耐用性强。
(5)小巧外形构造确保能够适合计划所有手型,降低操作者的疲劳感。
综上,随着嵌入式条码识读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条形码扫描模块/二维码扫描模块应用为医疗行业的数据处理和灵活性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血液分析仪依托于条码识别技术,通过嵌入式条码识别模块采集血样试管上的条码信息,以实现患者身份精准定位以及检测项目的智能匹配,从而简化医护人员检测化验的工作流程,避免手工标记误差,提高工作效率、结果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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