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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商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合肥捷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9 08:53:43
商品合肥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市、零售商店的入场券。目前世界上零售商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商品条码化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
商品条码如何编制?如何应用?如何印刷、检测?日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关负责人对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商品编码怎样编制
商品条码包括哪几种类型?
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和服务关系的条码标识,即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编制零售商品代码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的要求,编制零售商品代码应遵守的原则包括:
唯一性原则。即对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对不同的商品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
无含义性原则。即零售商品代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建议系统成员按流水号进行编码,以确保不浪费编码容量及避免编码混乱。
稳定性原则。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项目代码。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以及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为产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
一个完整的商品条码符号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个完整的条码符号由下列元素构成: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商品条码的应用
A公司已申请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现委托B公司加工其产品,请问这些产品可以使用A公司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吗?
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现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因收购、合并导致法律地位改变时,是否需要通知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其已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改变编码?
系统成员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必须要通知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在生产厂商被收购、合并前已生产的产品和存货,保留其原来的编码(GTIN)。
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能否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的产品使用呢?
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自企业将最后一批产品发送之日起,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待其产品完全不在市场流通后,方可将该代码用于其它产品上。建议至少48个月内不能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的产品使用。根据产品的种类不同,这一期限有时会更长,例如,钢材可能存放多年后才进入供应链。因此,厂商在重新启用停止生产的产品的标识代码前,必须对产品在供应链中流通的期限做一个合理的预测。另外,还应考虑在产品全部销售出去后,贸易伙伴可能还会对与原产品商品条码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或保存相关记录。
哪些条码可以用在包装箱上?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直接在包装箱上,特别是瓦楞纸包装箱上印条码,最常用的是ITF-14条码,因为这种条码符号容易达到质量要求。
如果条码符号还需要表示批号、系列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则用UCC/EAN-128条码符号表示。
如果包装单位要进入零售渠道,则使用EAN/UPC条码符号。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是瓦楞纸箱,其箱的颜色与条码符号条的颜色的反差常常达不到要求,从而影响条码符号的质量。另外箱表面的缺陷和不平整也会影响条码符号的质量。
如何设计、印刷、检测
如何设计商品包装上的条码?
设计商品包装上的条码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即条码符号的尺寸设计、颜色搭配及位置设计。
尺寸设计。条码符号的尺寸是由放大系数决定的。可根据印刷面积的大小和印刷条件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放大系数。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越大,其印刷质量越容易得到保障。
颜色搭配设计。条码符号的颜色搭配主要是指条与空的颜色搭配。条码符号的识读是通过不同颜色对红色光的反射率不同,来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条色应采用深色,空色应采用浅色。白色作空,黑色做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红色绝对不能为条。
位置设计。条码符号的放置位置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首选位置是商品包装的主显示面的背面右下半区域。
商品包装背面不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下半区域。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印刷商品条码时,为了配合商品包装,可以把条码符号缩小或放大吗?
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范围是0.80~2.00,可以根据商品包装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放大系数。但不可以自行放大或缩小条码符号。
商品条码一定要印成黑条白空吗?
不一定。黑条白空只是最佳选择方案。只要保证条和空之间有足够的对比度,也可选用其它颜色搭配。具体了解条空颜色搭配请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或查阅《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用户手册》。
EAN-13商品条码高度有规定吗,如果面积不够的话高度可以截断吗?
商品条码尺寸有相应的规定(参见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但条码高度不是强制项,也就是说,在包装面积不够时条码高度可以适当截短,但由于条高的截短会影响条码符号的识读,因此不宜随意截短条码。
如何保证条码唯一性
已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应怎样为其零售商品编制商品条码?
13位代码的结构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厂商识别代码左起三位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标识代码(称为前缀码)。厂商识别代码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给申请厂商的标识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商品条码编码唯一性原则自行分配,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对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校验码是用来校验编码正误的,一般不需要企业计算。当前缀码为690和691时,商品项目代码为5位,当前缀码为692、693、694、695时,商品项目代码为4位。建议系统成员对产品进行编码时采用流水号,避免编码资源的浪费。
怎样才能保证零售商品代码的唯一性?
编制代码前,首先要了解商品的基本特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特性。
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只要坚持这一原则,就能保证零售商品代码具有唯一性。
长期以来,人们都习惯把关注成本的焦点放在生产领域,但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这个焦点已经逐步转移到流通领域。据统计,在美国全部生产过程中只有5%的时间用于加工制造,而95%的时间则用于搬运、储存等物流过程;在我国物流费用大约占商品进销差价的70%,仅在账面上反映的物流费用就占商品总成本的40%。由此可见,物流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以至于经济学家彼特卡拉甚至把物流称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逐步推进,物流行业信息化发展也已是<箭在弦上>。所谓物流信息化,指的是物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物流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信息进行采集、分类、传递、汇总、识别、跟踪、查询等一系列处理活动,以实现对货物流动过程的控制,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管理目的。而要实现对这整个过程的管理控制,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是前提条件。因此,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合肥条形码和移动计算。
简单地说,任何信息系统都离不开数据。没有数据的流动和对数据的处理,就没有信息化。众所周知,物流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主要来自物品本身,比如收寄地、寄达地、重量、尺寸、内件性质、运输路径、配载工具等,都需要在一定规则下对其进行数据化处理,从而形成信息化系统能够识别和处理的数据信息。这不仅是将物品的性质状态信息转换成计算机信息以便实施控制的需要,也是物流管理系统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当物流企业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如配送每天10万件以上物品时,用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就无法满足需要了。一是手工登录速度太慢,大约为自动识别录入速度的10%;二是出错率高,按人工出错概率统计数据,每10万件一般将可能有100件物品信息被录错。而作为替代人工输入的手段,条码有着投入小,快速识别、准确的特点。据统计,人工键盘输入的差错率为1/300,而条码输入的差错率为1/300000。同时,使用条码技术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工和时间,能更好地满足物品位数多、快和准确的需要。这些无法替代的优点都决定了它在物流领域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我国较早从事物流业务的中国邮政为例,其主要业务范围从信件、包裹、报刊发行、EMS无一不是物流主体的范畴,它所承担的功能就是不管是什么货物,不管什么时间、从哪运到哪、多长时间、多少货物、怎么走和怎么运。为了提高运营效率,中国邮政自1998年起在全国邮政系统实施<全国邮政综合计算机网>的信息化建设,从全国3个一级邮区中心局开始、到79个二级邮区中心局、再到130个三级邮区中心局乃至遍布全国的上万个支局营业所和速递站点,都要求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直至今天,这项浩大的工程还在继续完善着,而信息化建设的成效已经显现。目前,在处理给据邮件、报刊发行、EMS速递等各项业务时已经能够实现快速查询、快速交割、实物跟踪等各种功能,在减少差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
那么,条码与移动计算与这整个邮政综合计算机网有什么样的关系呢?用一个金字塔来表示的话,条码就是信息采集的来源,是基石、是源泉;移动计算是信息的传递与手段,是助推剂、是润滑剂;整个邮政综合计算机网就是企业信息化的平台,是数据交互的平台。举个例子,将一封给据邮件自动编码并自动检验编码的正误,用预先印刷或实时印制方式,将系统生成的条码标签附着在邮件上,从而实现该邮件的信息外显化、编码化和自动录入,并且做到一次录入,全程享用。在中国邮政的综合计算机网中,始终保存着该邮件的信息,包括原寄局、寄达局、邮件种类、邮件流水号等。由此,该邮件在整个邮路中的跟踪过程也就有了依据。在邮件经过的各个邮区中心局,支局所,工作人员都要运用条码采集的过程来确定邮件的下一级邮路,并将其分类处理。这中间就用到了移动计算,同时将最终的数据和结果上传给整个信息系统。
从目前已经从事物流或正在准备转型到物流行当的企业状况看,条码这种信息采集工具和数据流转应用的不足,已经成为制约企业业务扩大的瓶颈,更成为向顾客提供高质量服务的桎梏。条码作为商品标识方面的应用,国内约有60%制造企业的产品已经采用,相对而言大中型企业的普及程度更高。而大多数没有实现条码化作业的企业,空间租用网页设计虚拟主机网站推广网站推广也感觉到了整个物流流程的信息采集与反馈的不顺畅,这也影响了物流企业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相互合作、以及物流作业自动化的开展。除商品条码标识外,高效的物流活动需要对由销售单元组成的储运单元、货运单元及其在物流流程中的位置进行条码标识。我国75%的企业的储运单元和货运单元都没有条码标识,93.6%的制造企业、100%的批发企业和97%的零售企业都没有采用位置码。这三种条码应用水平低,直接影响了计算机管理的物流系统运作。如企业在接收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时,由于没有储运单元标识,就需要拆开储运单元来获得销售单元的条码,以产品的销售单元条码开始相关的信息管理活动,这就加大了手工操作的复杂性。同时也影响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限制了仓库管理自动化的实现。总之,条码和移动计算的运用使得信息流可以依靠有线或无线网络,先于物流到达,在接收方可以实现货物的验证,在发送方可以实现货物的去向跟踪。最终使得物流过程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流合一。
1、有关部门开具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中国商品合肥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原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相关表格
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该表应正反面打印。
受理时限
至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左右完成;
条码变更常见问题?
问:我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如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实填写《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可在当地编码分支机构领取)并加盖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公章,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前的《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上述文件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审核无误后核发变更证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基础建设,规范商品合肥条形码的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将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印制、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对出版物等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本市商业自动化管理水平。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领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商品条码工作;(三)负责本市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的初审工作;(四)负责本市条码技术培训,提供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五)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使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商品,其商品条码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使用条码标识。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具备:(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法人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个体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非法人单位持营业执照、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审批后,颁发证书。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之理由。第九条商品条码持有人变更其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类别、行业分类、经济类型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商品条码持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商业企业不得要求供货商为已有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印制店内条码。商业企业需要对商品印制店内条码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编码和印制,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具备:(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相关资料;(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审核持有人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第十四条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四)销售使用假冒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阻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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